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伍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大麻1包淨重0.50公克(包裝重
0.2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0.50公克(包裝重0.25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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