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林君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君周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5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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