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徐子晴 被告 劉秭楡 被告 趙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部分(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另以判決駁回之,訴之聲明第三項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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