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郭上皓 林素鈴 被告 陳宥維
昶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協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