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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