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2人就該侵占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本院審酌被告2人,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之物,法紀觀念薄弱,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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