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 陳繼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五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5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有核對筆錄之必要,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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