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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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 翁女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所提出之再審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自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係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及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對伊就「更換屋瓦之材料及變更施工方式」為強制執行(該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強制執行事件),惟伊已對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4號駁回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為恐一旦執行無法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經查聲請人之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再審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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