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張智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2次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受刑人張智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凌晨0│104年1月19晚間某時│││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62號│第88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398│104年度簡字第1975││││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3月31日│104年5月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4月27日│104年5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