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吳聲湧 被告 吳聲耀 (歿)
吳泰佑 (吳聲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於10日內補正吳聲耀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部繼承人之姓名、地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吳聲耀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女繼承之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