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甲○○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2742號、96年度訴字第282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