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5147414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