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陳美麗 即 嘉倚 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7,1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