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麗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風圈骰子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3992號被告蕭麗玲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期滿。扣案之物(99年度保字第3933號),為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麗玲所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99年度速偵字第39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0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932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麻將1副、風圈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及現金100元等物,經本院檢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3992號偵查卷全卷結果,應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應無疑義。是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