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昭喜 (原名 陳愁喜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