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7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清西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粘清西因與告訴人 何瑞發 之父 何甫煥 有工資糾紛,竟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攜帶黑色油漆1桶,前往告訴人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處所,將黑色油漆潑灑在該處大門上,隨即接續至告訴人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處所,將黑色油漆潑灑在該處鐵捲門上,致令上開大門與鐵門均失去原有美觀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他人物品案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合意而撤回告訴,被告並表明願於101年9月2日前將其所潑灑之油漆完全清除乾淨,有本院101年8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