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96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廖志童 即泰順電器商行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