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