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宣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房屋銷售委託書內容所示,該房屋之仲介服務費用應由委託人 林青蓉 給付,並雙方於委託書末約定委託人可自行出售,但若售於聲請人介紹之客戶,仍應依約定給付仲介服務費。是以,請釋明本件對相對人王宣淇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