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洪嘉翊 即 洪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