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壬具保人黃士名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068號、113年度偵字第19455號、113年度偵字第1945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而具保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附卷可參。茲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及所在地傳喚、拘提到案均未果,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又本院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應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應訊,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一節,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