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上訴人 詹世雄
鄭錦文 被上訴人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詹世雄、鄭錦文分別於同年5月5日、3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