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麗華因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附表:受刑人林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8月01日、101年│101年08月07日、101年│101年08月21日至同年│││08月03日(2次)、101│08月09日、101年08月2│月22日│││年08月07日、101年08│1日││││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653、│101年度偵字第20653、│101年度偵字第20653、│││27528號等│27528號等│2752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實││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決││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撤銷本│非字第77號判決撤銷本│非字第77號判決撤銷本│││院及第一審判決附表七│院及第一審判決附表七│院及第一審判決附表七│││編號10所示部分,其宣│編號10所示部分,其宣│編號10所示部分,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暫執行有期徒刑2年)│暫執行有期徒刑2年)│暫執行有期徒刑2年)│││(羈押101年8月23日至│(羈押101年8月23日至│(羈押101年8月23日至│││102年1月3日,刑期起│102年1月3日,刑期起│102年1月3日,刑期起│││算日期104年8月20日,│算日期104年8月20日,│算日期104年8月20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6年4│指揮書執畢日期106年4│指揮書執畢日期106年4│││月7日)│月7日)│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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