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告 張易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6,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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