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賴宥竹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700元【計算式:(312-7地號面積69㎡×土地公告現值3萬6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2)+(原告陳報房屋價值5萬5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26萬97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00巷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及陳報房屋現況(構造、樓層...)之彩色照片、街道圖示。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請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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