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86號債權人吳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淑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之附表,其上所載之發票日及提示日與系爭支票不合,故請更正,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二、提出票號UA0000000、FA0000000及FA0000000號三紙支票正面、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請依票號分別列印,同一支票之資料應影印在同一張紙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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