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5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3年12月31日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對之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8-1頁),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2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惟迄未遵期繳納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3頁),其抗告即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