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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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許陳鉛 兼監護人 許志成 原告 許慧玲
許玲燕 許育芬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楊佳豪
王錦瑞 即協建行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01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