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田永興 被告 胡英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6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