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宗融於民國101年11月1日下午
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好市多賣場內,推車購物時,本應注意行進路線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環境,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進,適有告訴人 周瑞龍 與其家人在被告右前方選購商品,被告所使用購物車因而不慎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肋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年3月1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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