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劉蟬瑄
劉芷瑜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冠倚 利害關係人 劉世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聲請人劉蟬瑄、劉芷瑜之姓氏准變更從母姓為 曾蟬瑄 、曾芷瑜。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蟬瑄(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劉芷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生母曾冠倚,與聲請人之生父劉世桐於101年4月30日離婚,原協議聲請人由生父劉世桐、生母曾冠倚共同監護,嗣於101年6月8日重新約定聲請人改由生母曾冠倚單獨監護。因聲請人之生父劉世桐自離婚後即未給付聲請人任何扶養費,亦未探視聲請人,聲請人一直由生母曾冠倚扶養照顧迄今,過年過節亦在母親家族度過,父親家族亦未探視聲請人,聲請人為融入母親家族,為此請求准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曾」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敘明綦詳,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1件為證。利害關係人劉世桐經本院依戶籍地址通知,並未到庭表示意見。依上開調查,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劉蟬瑄、劉芷瑜於其父母離婚後即由母親扶養照顧,生父未盡教養義務,聲請人與父親家族亦鮮少互動往來,可見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已無社會生活聯結,且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生活,故認聲請人變更從母姓將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