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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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豪輔佐人湯青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所為一○五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九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家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