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祥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曾 令賢 人債務人 曾春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年息)│├────┼─────┼───────┼───┼───────────┤│祥發機電│新臺幣│自民國105年5月│2.7%│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工程有限│10,227,034│19日起至105年7││民國105年7月5日止,按││公司、曾│元│月5日止││0.27%計算││令賢、曾││││││春禎│├───────┼───┼───────────┤│││自民國105年7月│2.63%│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6日起至105年8││105年8月14日,按0.263%││││月14日止││計算│││├───────┼───┼───────────┤│││自民國105年8月│3.63%│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1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11月19日,按0.363││││止││%計算│││││├───────────┤│││││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26%計││││││算│├────┼─────┼───────┼───┼───────────┤│祥發機電│新臺幣│自民國105年5月│2.535%│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工程有限│15,000,000│19日起至105年7││民國105年7月5日止,按││公司、曾│元│月5日止││0.2535%計算││令賢、曾││││││春禎│├───────┼───┼───────────┤│││自民國105年7月│2.46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6日起至105年8││105年8月14日,按││││月14日止││0.2465%計算│││├───────┼───┼───────────┤│││自民國105年8月│3.465%│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1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11月19日,按0.346││││止││5%計算│││││├───────────┤│││││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693%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