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吳翠蘋 即昇泰電機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王友道昇泰電機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146,600元111年6月6日km00000002王友道昇泰電機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3,600元111年6月6日k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