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廖彩良 被告 洪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00元,前經本院以公文通知原告補正,並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1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而是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地,由其本人收受,有本院通知、111年度家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參,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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