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婷
李金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淑婷、李金梅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楊淑婷、李金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李爭春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