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原告 林思澄 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