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55號聲請人 楊湞琪 相對人 楊鑫炎 關係人 楊麗憫
楊坤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編號1、2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怡萱附表:編號不動產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901/12彰化縣○○市○○街00巷0號房屋(即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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