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六號聲請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寬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林大洋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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