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明人 李明峯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明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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