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 林哲仲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保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敬釗 被告 魏祈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