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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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12號、97年度執字第6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甲○○自行繳納後,當庭釋放,茲以被告甲○○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應到案接受執行,惟經傳訊迄未報到,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即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亦有相關函文、送達回證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即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