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陳金傳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金傳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金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家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金傳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依法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陳金傳遺有坐落於臺南縣永康市○○段○○○號、臺南縣○○鎮○○段○○○○○號土地現因債權人聲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以92年綜所稅執字第91369號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處理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二)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陳金傳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陳金傳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6萬8,0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2年綜所稅執字第91369號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4萬6,68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金傳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陳金傳之遺產價值總計466萬8,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9年12月7日南執庚92年綜所稅執字第00091369號函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99年度家抗字第27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萬6,68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