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12號聲明人辛○○○
己○○癸○○子○○戊○○庚○○乙○○丙○○甲○○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次子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