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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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二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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