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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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即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上訴人原告 林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6,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