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 黃治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昌億 間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