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9號原告 石明鴻 被告 林如宏 上列被告林如宏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7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7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石明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秋君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