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永龍
何麗秋歐愛玲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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