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千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機隨意貼共貳仟柒佰玖拾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千惠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機隨意貼共2796個,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千惠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機隨意貼共2796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集英社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日商TVTOKYOCOMMUNICATIONSCORPORATION委託三貝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託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各1份在卷可佐(參111年度偵字第738號卷第109至111頁、第115至136頁、第147至149頁、第153至159頁、第161頁、第169至175頁、第177頁、第185至189頁、第193至197頁、第199至203頁、第205頁、第207頁、第209頁、第211頁、第213至215頁、第217頁、第219至221頁、第29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表】編號扣案仿冒品扣案仿冒品數量商標審定編號商標圖示商標權人1HELLOKITTY圖案手機隨意貼500個00000000HELLOKITTY字樣及圖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美樂蒂圖案手機隨意貼200個00000000美樂蒂字樣及圖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蛋黃哥圖案手機隨意貼100個00000000蛋黃哥字樣及圖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布丁狗圖案手機隨意貼300個00000000布丁狗字樣及圖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熊大及兔兔圖案手機隨意貼300個0000000000000000熊大及兔兔圖案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6拉拉熊圖案手機隨意貼200個0000000000000000拉拉熊字樣及圖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7角落小夥伴手機隨意貼100個00000000角落小夥伴字樣及圖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8adidas圖案手機隨意貼200個00000000adidas字樣及圖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9哆啦A夢圖案手機隨意貼100個00000000哆啦A夢字樣及圖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蠟筆小新圖案手機隨意貼100個00000000蠟筆小新字樣及圖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11航海王圖案手機隨意貼300個0000000000000000航海王字樣及圖示日商集英社股份有限公司12卡娜赫拉圖案手機隨意貼100個00000000卡娜赫拉字樣及圖示日籍赤松隆義13Jordan圖案手機隨意貼200個00000000Jordan圖案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4皮卡丘圖案手機隨意貼96個00000000皮卡丘字樣及圖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